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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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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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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阿州住公委办〔2026〕13号

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修订的《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已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9月18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运安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44号)及上级相关法规政策文件等规定,设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管委会是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管委会组成: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1/3,单位代表占1/3。

管委会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5名,设主任1,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管委会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审批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

(九)制订、修改管委会章程;

(十)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管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管委会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日常事务工作。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担任。

第七条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管委会日常事务。

(二)负责筹办管委会会议。

(三)负责督办管委会决策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负责起草管委会的有关文件。

(五)负责具体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

(六)定期或不定期向管委会及其成员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情况和相关信息,收集管委会成员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建议。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履职程序

第八条管委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九条管委会全体会议组织规范

(一)管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至2次;

(二)管委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三)管委会全体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报主任同意,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四)管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5天内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各位成员;

(五)管委会全体会议实行依法依规、民主科学决策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管委会全体会议一般程序:

(一)主任主持会议,宣布员出席情况和会议议题

(二)会议议题报告;

(三)员发言,讨论议题

(四)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表决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通过

    (五)布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六)主任总结讲话。                                                                                                                          

第十一条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对会议议题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报经主任同意后,印发各位成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应当报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备案。拟订本州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一)对管委会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建议,行使表决权。

(二)对管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管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及有关交流活动。

(四)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提出质询。

第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管委会章程,执行管委会决议。

(二)出席管委会有关会议。

(三)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收集并正确反映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建议,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四)完成管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管委会成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行业监管部门有权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责成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管委会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管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管委会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督办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管委会成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成员,由管委会及时调整。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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