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服务专区 / 提取业务 / 提取办理指南 / 住房消费类提取

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6-07-13
字体:
访问量:
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符合提取条件,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 :1.提取证明材料:

(1)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2)政府或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复印件;

(3)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配偶无本州住房公积金正常账户的无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明,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的,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已婚职工双方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余额的,需提供夫妻双方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需提供死亡证明。

 (3)委托办理提取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委托书原件;受托人为单位财务经办人员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及财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受托人为其他人员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等能核实真实性的文件资料。

 3.银行卡提供:

 网厅业务:提取人社保卡。
             柜台业务:提取人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如提取人配偶方无身份证原件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您提供的资料我们不会留存,业务办理完成后会一并归还于您。


责任编辑:郭文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