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印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查核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8
字体:
访问量:
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享到: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

查核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阿房金管〔2026〕1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查核处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协助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8日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查核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查核与处置工作,依法打击住房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维护全体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阿坝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的线索受理、调查核实、行为认定、处置执行、信用修复全链条工作。

第三条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本州违规行为统筹处置主体,承担相关工作统筹指导、重大违规线索审查、处理决定作出等核心职责;中心各管理部负责辖区内违规线索初步核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资金追回等具体任务,形成工作节点清晰、全程留痕可溯的闭环管理体系。

 

第二章 行为认定标准

第四条 违规提取行为认定:指行为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违规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虚假信息、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通过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四)在承诺制办理业务过程中,作出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强制扣划住房公积金的。

(六)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因所购房屋备案撤销无实质购房消费行为,需退回提取资金,经中心责令退款后仍拒不退款的,视同骗提行为。

(七)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章 处置工作原则

第五条 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必须主动回避,查核处置调查取证全程记录留痕,确保每一起违规问题处置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充分保障当事人各项合法权益。

第六条 重在防控原则:坚持将违规提取防控在审核阶段,处置在教育环节,督促当事人主动纠正违规行为、退回违规提取资金,最大限度减轻违规性质,降低惩戒力度。

第七条 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整改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应采取梯度化处置措施,避免处置力度与违规情节不匹配。

第八条 资金安全原则:把追回违规提取资金作为核心工作目标,多渠道、多方式督促退回,最大限度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完整。

 

第四章 具体处置情形

第九条 违规行为未遂情形:当事人企图利用虚假材料、信息等,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受办理环节被发现后,本人主动申请终止退回业务申请的,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将其行为纳入登记备案;当事人拒不终止业务申请,经调查核实确认违规并被退回业务申请的,限制其1年期正常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建议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条 一般违规情形:

(一)当事人在核查阶段主动说明全部情况、全额退回提取资金,未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损失的,限制其1年期正常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建议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当事人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处理预先告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违规资金的,对当事人限制2年期正常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建议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向社会公开公示其违规失信行为。

(三)当事人无不可抗因素迟延退回提取资金的,自全额退回违规资金之日起,限制其3年期正常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抄送所属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公示其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严重违规情形:当事人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后,拒不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通报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抄送所属纪检监察机关,向社会公开公示其违规失信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在限制提取资格期间,遇大病致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死亡、判处刑罚、提前偿还我州公积金贷款等特殊情况,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经中心审核批准后,可受办理相应提取。

 

第五章 查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问题发现和前端处置:管理部在业务受办理环节发现的涉嫌违规提取情形,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资料与原始操作信息,暂缓办(受)理当事人业务申请,对当事人开展政策告知与合规引导;对于一般存疑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以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核实结果。对于复杂存疑问题,按下述专项调查核实程序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调查核实:对于前款涉及问题和常规稽核、群众举报等渠道发现的疑似违规提取问题,采取专项调查核实方式进行处置。由2名以上中心正式工作人员组成调查核实组,通过走访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信息比对、现场查看等方式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特别复杂问题延长至60个工作日,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当事人。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拒不配合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依据已查实的完整证据链直接作出行为认定。

第十四条 惩戒处理预告:管理部在完成前端处置,以及调查组在完成调查核实后,及时将相关材料(含处理意见)上报中心,由政策法规稽核科审核调查核实程序合规性、证据链充分性、法规适用准确性,重大疑难违规线索邀请中心法律顾问参与审议,并草拟《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处理预先告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由属地管理部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心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中心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组织再次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惩戒决定送达:当事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最终处理决定由中心主任办公会审定通过,由属地管理部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文书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交付当事人;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的,通过中心官网、微信公众号通告送达。

 

第六章 处置解除与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解除条件:当事人完成全部整改义务,全额退回提取的本金及产生的相关资金成本,履行完毕《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载明的全部要求后,可向属地管理部提出处置解除申请。

第十八条 核查流程:管理部收到当事人的处置解除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确认违规资金全额到账、相关整改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后,上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最终审批。

第十九条 解除措施:审批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对当事人的所有业务限制措施,恢复其线上线下住房公积金正常业务办理权限,停止对其违规信息的公开公示。

第二十条 信用修复:当事人完成全部整改后,失信记录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内留存5年,期间无新增违规行为的,到期后自动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归档管理:违规提取问题调查核实处理全流程产生的文书、证据材料、音像记录统一整理立卷归档,长期留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关于印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行为查核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




责任编辑:郭文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