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规定的通知
阿房金管〔2026〕4 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顺应住房保障工作新形势,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水平,更好满足职工家庭住房消费需求,经研究,现就优化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规定通知如下:
一、优化购房提取额度核定
(一)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含共有产权方式)自住商品住房(含精装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二)缴存职工及配偶购买(含共有产权方式)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计税价格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总价。契税计税价格与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总价不一致的,按孰低原则核定。
二、优化购房提取申请期限和频次
缴存职工及配偶以全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且未再次交易出售的,购房后5年内可每年申请一次购房提取,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三、优化提前结清贷款提取申请期限和频次
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结清贷款后5年内可每年申请一次还贷提取,累计提取额不超过一次性结清贷款额。
四、精简部分提取业务办理要件
1.申请建造(大修、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所需票据要件:只需提供支付建房款和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或发票,无需同时提供收据和发票。
2.申请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配偶无本州住房公积金正常账户的:不再提供配偶方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原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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