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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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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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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阿房金管〔20242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现将《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执行。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和公积金 运营秩序,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公积金中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购(建)普通自住住房提取

第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同时申请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应在贷款受理后放款前申请购房提取,放款后只能申请还贷提取。

普通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自建住房: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

第二条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姊妹)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按产权份额审核,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按平均比例审核。与上述直系亲属以外其他人共同购房的,不在提取受理范围。

第三条 在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申请提取,所购房屋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籍贯地)行政区域内,并提供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缴公积金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

购房提取申请时限和所需要件。

(一)购买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购房提取一次。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 POS 单、收据、发票或开发商出具的银行进账单等具有法定效力的交易凭证;省外购房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过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满6个月后,过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含有个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协议)、缴款证明或具有法定效力的交易凭证。

(三)购买法拍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需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执行裁定书、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房屋所有权证书、POS单或电子回单、契税完税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政府或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复印件、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五)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 12 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需提供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政府或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复印件、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自取得审批文件起 24 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所需要件:

建造自住住房: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建造合同(协议)、建房预算报告、自建房照片、支付建房款和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和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翻建合同(协议)、 建房预算报告、自建房照片、付建房款和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和发票。

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经州住房 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法定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原件)、大修合同(协议)、建房预算报告、自建房照片、支付维修费用和购买建筑材料的收据和发票。

第二章     偿还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在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可在还款一个月后申请签约按月或按年还贷提取。同一套住房既有州公积金中心贷款又有商业贷款的,只能申请提取偿还州公积金中心贷款。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州中心贷款,累计不超过三次。

在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含组合贷)的可选择按年或按月提取;购房商业贷款可按年申请公积金还贷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1年内,凭异地中心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清偿凭证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数额。

首次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或购房商业贷款还贷提取,需提供购房合同、备案表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款合同,以后只需提供异地中心(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12个月还贷明细。

夫妻婚前各有购房贷款,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房屋主贷人各自申请还贷提取。

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申请还贷提取,所购房屋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工作地、户籍所在地(或籍贯地)行政区域内。

第十条 州内公积金贷款职工近十二个月内还贷连续逾期3次或累计逾期6次的,暂停办理提取;偿清贷款本息欠款并按月正常还款12个月后,方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章 租房自住提取

第十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工作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实际房租支出。个人租房自住每月提取不超过1250元,夫妻不在同一工作地分别租房自住每月合计提取不超过2500元。

上述提取标准,州公积金中心根据各县(市)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变化分类适时调整。

申请所需要件: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县(市) 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填写公积金中心印制的租房提取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第四章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

第十 自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起24个月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增设电梯分摊并实际支付的费用。

申请所需要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竣工验收报告、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第五章 罹患重大疾病提取

第十 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可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金额。

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机梗塞、脑部永久性功能 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干细胞移植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开脑、胸、腹手术、瘫痪、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帕金森氏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红斑狼疮、肝硬化、肝萎缩、严重III度烧伤、精神分裂症、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疾病,其他重大疾病经报研究后据实酌情处理。

申请所需要件(原件):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单、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第六章 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提取

第十 职工本人及配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须为无过错方),可自受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应对灾难、处理事故所承担的实际费用。

申请所需要件(原件):有关机构出具的灾难事故及应对处理情况证明材料,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七章     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或配偶被纳入本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凭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内的低保享有金额。

第八章     离、退休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离休、退休在州公积金中心无贷款余额,其公积金账户应为封存状态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时在州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本息未结清的,须先结清贷款。

第九章 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第十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仍未重新就业并缴纳公积金的,可自其账户封存满6个月()之后,办理销户提取。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由直系亲属或单位经办人员代为申请提取,提取资金划入其原所在单位账户。提取时在州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结清的,须先结清贷款。

第十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凭劳动能力鉴定专门机构出具的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时在州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本息未结清的,贷款结清后即可支取。

第十章 其他情形提取

十九 职工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其账户为封存状态的,可凭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办理销户提取。提取时在州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结清的,须先结清贷款。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账户为封存状态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单位经办人员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提取资金划入其原所在单位账户。需提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接收公积金的单位银行账户表(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一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 职工申请办理提取,应提供以下原件:

(一)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港澳台、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证件需在有效期内。

(二)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职工需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

(三)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第二十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需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提取公积金。

(一)提取原由不符合《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二)个人公积金账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

(三)纳入公积金违规失信人员管理且未解除的;

(四)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五)夫妻(含离异)、父母子女关系人之间再交易住房的;

(六)购买别墅、叠拼、写字楼、办公房、商铺、车位、储藏室等非普通自住住房的

(七)除国家政策性住房、安置房以外的土地权利属于划拨性质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及省、州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由阿坝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44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姜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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