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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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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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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阿房金管〔2024〕3号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统一提取业务执行标准,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结合业务发展新情况和行业监管部门新要求,特明确如下。

第一条 再交易住房交易金额认定及所需要件

(一)房屋交易总价及付款方式交易双方签订的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协议)中载明的认定。

(二)合同成交价、契税总价二者金额不一致的,按孰低原则认定。

(三)使用现金全款支付购房款的,须提供收据或交易明细;如契税完税凭证无房屋计税总价,职工需提供个税、增值税发票、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税票申报单其中之一作为佐证。

第二条 缴存职工购买公寓提取申请时,以下两个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①该公寓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中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可支取;②公寓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可支取。

第三条 缴存职工一方婚前购买的自住住房,婚后配偶已取得该房屋明晰产权(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且购房时间在一年以内的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婚后配偶未取得该房屋明晰产权(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的不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第四条 缴存职工一方婚前购房且有购房贷款的,婚后如配

偶自愿,可按偿还贷款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金额,办理时需配偶本人前往柜台签订《参与还款承诺书》办理提取。

第五条 缴存职工婚姻存续期间的本州公积金购房贷款,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鼓励双方通过办理提前还贷等方式提前结清贷款。如未结清的,根据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证明此房屋产权和债务归属,由归属方办理还贷提取业务;如离异双方各自部分偿还贷款的,则按双方实际偿还份额办理还贷提取业务。

第六条 缴存职工有阿坝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只能申请办理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贷提取业务。

第七条 缴存职工申请异地租房(仅州内借调、州外挂职期间)提取时,需提供借调、挂职批文及单位未提供住房及住房补贴的证明。

第八条 缴存职工患重大疾病需长期院外购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如该职工所购药价较高且未纳入医保报销范畴的,需提供医院病情诊断书、医院出具的处方签、药品未纳入医保说明、一年内购药发票、职工申请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缴存职工申请省外就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符合当地医保部门规定的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清单、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单、职工申请及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因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缴存职工家庭一年内符合多种提取条件的,只能选其中一种方式申请使用。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一)办理租房提取后当年内又另购自住住房的。

(二)因缴存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缴存职工及其配偶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交通事故(须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缴存职工退休、死亡、开除公职、被法院执行扣划、提前还贷等提取的。

(五)除以上情况之外的国家要求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银行卡原件。如提取人配偶不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身份证原件的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其中之一为佐证。

第十二条 缴存职工办理本州公积金还贷按年提取业务时,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季度20日调整为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如执行时间已办理为其他时间段的仍按照原有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缴存职工柜台打印职工台账、本地缴存证明及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时,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柜台打印,不可代办(含夫妻)。

第十四条 缴存职工申请本州公积金贷款委托按年(月)提取时,需在首次正常还款成功后的次月10日以后办理。

第十五条 缴存职工申请本州公积金贷款按年(月)签约还贷提取,银行卡需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扣款卡。异地公积金贷款委托按月定额提取签约卡为本州合作银行一类卡或社保卡,优先使用本州合作银行扣款卡。

第十六条 缴存职工申请周转房租房提取公积金时,不再提供租房申请、无房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只需提供职工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款凭证、身份证、银行卡。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账户封存满6个月(含)之后仍未重新就业并缴纳公积金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封存时间不以各缴存单位财务经办人员操作时间为准,仅以账户封存时选择的执行年月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省外购房需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电子版或房屋所在地不动产中心出具的纸质回执,不能用该房屋备案表查询登记替代。

第十九条 银行以提前结清购房商业贷款方式调整贷款利率,导致贷款性质和类型发生改变的,不在公积金提取范围。

第二十条 别墅、叠拼、写字楼、办公房、商铺、车位、储藏室等非普通住宅和赠予、继承的住宅不在公积金提取范畴。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7日   

责任编辑:姜永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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