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在《低保金领取证》发放的当年内申请。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当年民政部门颁发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
(2)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4)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在您的《低保金领取证》发放一年内即可申请支取公积金,支取公积金的金额不超过您一年内的低保享有金额和您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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