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在四川省内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可自取得审批文件起24个月内,符合提取条件,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建造自住住房:①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②建造合同(协议);③建房预算报告;④建造自住住房照片;⑤支付建房款和购买建筑材料收据和发票。
(2)翻建自住住房: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②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③翻建合同(协议);④建房预算报告;⑤翻建自住住房照片;⑥付建房款和购买建筑材料收据和发票。
(3)大修自住住房:①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②经州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 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有关部门(法定资质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 原件);③大修合同(协议);④建房预算报告;⑤大修自住住房照片、支付维修费用和购买建筑材料收据和发票。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5)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所谓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以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24个月以内,在省内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在提取范围噢。建造、翻修、大修是住房消费支取中需要材料最多的一项,请不要觉得烦琐,待您备齐所有手续,我们会第一时间为您办理。另:①一定不要忘了附上一张您新建房屋的照片;②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房累计提取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③中心(县管理部)将到现场调查建房情况、进度等。对于您提供的资料我们不会留存,业务办理完成后会一并归还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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