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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征收安置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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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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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应自取得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后12个月内,符合提取条件,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

3政府或相关单位公示名单复印件;

4)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5)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办理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提取人配偶方无身份证原件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您提供的资料我们不会留存,业务办理完成后会一并归还于您。



责任编辑:郭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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