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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提取

发布时间: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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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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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符合条件,即可办理;②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在所购房屋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价款;③以全款方式购买且未再次交易出售的,购房5年内可每年申请购房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款。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即备案表);

          (3)POS单、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配偶无本州住房公积金正常账户的无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单身职工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需提供死亡证明。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银行卡提供:

          网厅业务:提取人社保卡。
          柜台业务:提取人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我们所说的购房时间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备案表)的时间为准。①申请本州公积金贷款的,应在贷款受理后放款前申请购房提取支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放款后只能申请还贷提取②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或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所购房屋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购房提取,超过一年只能申请还贷提取;购买公寓提取申请时,以下两个条件中满足任一条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A.该公寓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中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可支取;B.公寓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可支取


责任编辑:郭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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