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①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②所购房屋过户之日起一年内,符合提取条件,即可办理。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协议);
(2)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4)POS单或缴款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婚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5)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我们的再交易房购房时间以过户时间为准,请看看您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上面的过户时间,是否在12个月之内。另,①全款购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过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②购买州内、成都地区再交易房时申请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贷款受理后放款前即可支取,放款后不予办理购房提取。③购买再交易房提取时,如契税完税证无计税金额的,职工需提供个税、增值税发票或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税票申报单其中之一作为佐证。④办理公积金业务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提取人配偶方无身份证原件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⑤支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可以超过购房总价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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