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
●受理条件:①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符合条件,即可办理;②以贷款方式购买的,在所购房屋过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计税价格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总价;③以全款方式购买且未再次交易出售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6个月后,购房5年内可每年申请一次购房提取,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办理材料:1.提取证明材料:
(1)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协议);
(2)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3)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4)POS单或缴款证明。
2.身份证明材料:
(1)居民有效身份证,已婚职工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配偶无本州住房公积金正常账户的无需提供配偶方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件,已婚职工一方申请本人住房消费类提取,只需提供本人所持有的结婚证;离婚职工需提供离婚证或民事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单身职工在公积金窗口签订《婚姻状况声明书》,配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无需提供死亡证明。
(3)单位经办人代办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4)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银行卡提供:
网厅业务:提取人社保卡。
柜台业务:提取人社保卡或一类借记卡。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温馨提示●
亲爱的您:我们的再交易房购房时间以过户时间为准。另:①购买州内、成都地区再交易房时申请本州公积金中心贷款的,贷款受理后放款前即可支取,放款后不予办理购房提取,只能申请还贷提取,且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②购买再交易房提取时,如契税完税证无计税金额的,职工需提供个税、增值税发票或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税票申报单其中之一作为佐证。③契税计税价格与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成交总价不一致的按熟低原则核定。④办理公积金业务时,如提取人配偶方无身份证原件可用户口本、户籍证明、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原件(工作地在州外的军人可用军官证扫描件)。⑤国家政策性住房、安置房以外的土地权利属于划拨性质的,不在提取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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